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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中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孟健峰诉永济市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健峰,永济市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中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孟健峰被执行人:永济市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运中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孟健峰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7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常国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侯大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