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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开民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金伟东与俞建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伟东,俞建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开民初字第00036号原告金伟东。被告俞建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伟东诉被告俞建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伟东于2015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俞建江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伟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金伟东负担。审判员  蒋君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邵雪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