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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罗炳希与惠州市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炳希,惠州市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惠城区桥东街道和平直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C}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行初字第4号原告:罗炳希,男。被告:惠州市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麦地路**号。法定代表人:梁日洪,局长。第三人:惠州市惠城区桥东街道和平直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沐苑湖路**号。负责人:邓浓光。原告罗炳希不服被告惠州市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5年2月2日向第三人作出《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原告遂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炳希撤回起诉。本案免收受理费。审判长  杨兆强审判员  丘文秋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淑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