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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安树、魏建东等与内蒙古三普青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树,魏建东,内蒙古三普青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989号原告安树,男。原告魏建东,男。被告内蒙古三普青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俊林,公司总经理。原告安树、魏建东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内蒙古三普青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xx支行的存款xx万元(账号:xx)予以冻结。原告安树提供其与刘浦先共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解xx住宅一套(房权证:**号)作为本案担保;提供担保人白在祥、刘桂英共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门店一套(合同编号:xx)作为本案担保经审查,原告安树、魏建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内蒙古三普青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xx支行的存款xx万元(账号: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六个月。续行冻结三个月)。二、对担保人安树、刘浦先共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住宅一套(房权证:**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三、对担保人白在祥、刘桂英共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门店一套(合同编号: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吕素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