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东民初字第0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陈东与朱乃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朱乃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阜东民初字第0476号原告陈东,市民。被告朱乃书,市民。原告陈东诉被告朱乃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乃书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东诉称:我与被告朱乃书经他人介绍相识,被告朱乃书因养猪缺少资金,后向我借款21000元,约定日息200元,口头约定5天偿还,后我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起先总是搪塞,后被告下落不明,现我诉至法院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1000元及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朱乃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4日,被告朱乃书因经营需要向原告陈东借款21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具体载明:“今借到陈东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正¥21000.00元正据每天贰佰元正朱乃书2011年6月4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有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朱乃书偿还借款本金21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1年6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陈东提供的借据1份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陈东与被告朱乃书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故原告陈东要求被告朱乃书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利息的约定,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借款虽约定每天200元利息,现原告主张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乃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东偿还借款本金21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1年6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元,由被告朱乃书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帐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陈红霞代理审判员 吴菊兰人民陪审员 邓正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正亚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利息不予保护。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