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孙延伟与被告王吉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延伟,王吉德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14号原告:孙延伟,男,汉族。被告:王吉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延伟诉被告王吉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延伟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延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延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5元,向原告减半退还215.02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15.03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罗建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