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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执行人张一川申请执行王世鹏、王冬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一川,王世鹏,王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张一川,男,1980年12月4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被执行人王世鹏,男,1984年7月6日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被执行人王冬,男,1959年12月28日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晋煤集团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一川与被执行人王世鹏、王冬故意伤害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晋市法刑终字第3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广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连天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