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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孙丽霞与肖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霞,肖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1241号原告孙丽霞。委托代理人马孟松。被告肖琨。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丽霞诉被告肖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丽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孙丽霞负担(已付清)。代理审判员  吕东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仝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