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垦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付晓涪诉阿尔达克_马力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晓涪,阿尔达克·马力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垦民初字第33号原告付晓涪,男,40岁。被告阿尔达克·马力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晓涪与被告阿尔达克·马力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晓涪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晓涪与被告阿尔达克·马力克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晓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付晓涪负担。代理审判员 哈那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努尔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