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张海军与承德市天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海军,承德市天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保字第19号申请人张海军,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被申请人承德市天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云忠,总经理。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申请人张海军与被申请人承德市天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海军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承德市天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63,400.00元,但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张海军对被申请人承德市天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费4,330.00元,不予收取。审判员 陈馥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庄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