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法执委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郑博奥与东方家园长春前进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博奥,东方家园长春前进建材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朝法执委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郑博奥,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东方家园长春前进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181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博奥与被执行人东方家园长春前进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朝民初字第019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周智武执行员 雷海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