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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何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87号原告何某,农民。被告莫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刘海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权春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