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何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87号原告何某,农民。被告莫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刘海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权春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