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北初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北初字第00873号原告韩某某,女,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刘某某,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霖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