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执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欢申请执行刘秀英继承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欢,刘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字第916号申请执行人王欢,男,1981年7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秀英,女,1935年4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欢申请执行刘秀英继承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王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赵志宏代理审判员 吴雨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冯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