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汪仁美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仁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692号罪犯汪仁美,女,汉族,初中文化,1981年7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2002年9月24日作出(2002)宁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仁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0日作出(2004)苏刑执字第70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汪仁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至2023年1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06年7月14日、2008年10月17日、2010年12月21日、2013年1月15日作出(2006)、(2008)、(2010)、(2012)宁刑执字第3775号、第6827号、第10168号、第1141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汪仁美减去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汪仁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汪仁美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汪仁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仁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九日(刑期至2015年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