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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325号原告:张某,女,198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王某,男,198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阿晶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朱雅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