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东方润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苏同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东方润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苏同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1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方润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大学北路33号院1号楼14层14116号。法定代表人黄塔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池影松,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同恺,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进超,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东方润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同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0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东方润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东方润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北京东方润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斌审 判 员 刘俊霞代理审判员 邾映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苑要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