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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山东百脉泉大酒店与王鹏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百脉泉大酒店,王鹏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173号原告山东百脉泉大酒店,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解传友,总经理。被告王鹏,男,生于1982年2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百脉泉大酒店与被告王鹏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百脉泉大酒店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百脉泉大酒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山东百脉泉大酒店负担。审判员  姚海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魏忠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