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2-12
案件名称
盛丽君与青岛百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盛丽君;青岛百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810号原告盛丽君,女,1961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青岛百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青岛路**。委托代理人李珍珍,住平度市开发区,系该公司职工。案由:养老保险待遇纠纷。原告盛丽君诉称,2011年10月原告办理退休,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应发放原告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8564.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8564.7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青岛百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同意协商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青岛百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前支份付原告盛丽君一次性养老补助7618.8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速递费60元,共计65元,由被告青岛百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丛堂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世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