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行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南通安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安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港行初字第00042号原告南通安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西路499号。法定代表人许丛林,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波,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法定代表人江航,职务局长。第三人李刚。原告南通安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于2014年11月28日邮寄起诉材料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补正材料,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并于1月6日向被告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刚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安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南通安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安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南通安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海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倪保晖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