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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贺八法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鸣与被执行人李远进、石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鸣,李远进,石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贺八法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雷鸣,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李远进,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石成敏,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雷鸣与被执行人李远进、石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李远进、石成敏没有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雷鸣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自2014年3月26日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李远进、石成敏发出执行通知书,现该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文峰审判员  张先强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何 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