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贺八法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鸣与被执行人李远进、石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鸣,李远进,石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贺八法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雷鸣,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李远进,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石成敏,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雷鸣与被执行人李远进、石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李远进、石成敏没有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雷鸣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自2014年3月26日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李远进、石成敏发出执行通知书,现该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文峰审判员 张先强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何 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