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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融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梁胜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融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梁胜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331号原告深圳市金融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李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鑫,男,汉族,住址海口市,该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晓兰,广东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胜泉,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原告深圳市金融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梁胜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鑫、黄晓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5月28日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深金贷《个人贷款合同》,同日被告以其名下5处房产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签订了编号为深金贷《抵押合同》。贷款合同至2012年11月28日止。到期后,被告偿还了贷款利息及居间费用,但未偿还本金。经被告申请,深圳市中际嘉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该贷款进行过桥贷款,于2012年11月30日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深中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天,按月计息,借款利率1%,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被告向原告偿还了编号为深金贷《个人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2012年11月30日,原告再次与被告签订编号为深金贷号《个人贷款合同》,贷款本金为人民币5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2年11月30日起,共6个月,该笔贷款按月计息,贷款月利率1.5%。利息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发放之日起,按贷款本金和贷款期限计算,至贷款本金全部结清日止,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此后,被告从2013年11月30日起至今,从未向原告偿还本金及利息。原告一直多次电话联系被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根据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之约定,前述贷款期限早已届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违约金。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上述借款合同的约定,故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10月22日)人民币1700000元,贷款本金逾期违约金(暂计至2014年10月22日)人民币12500000元,利息逾期违约金(暂计至2014年10月22日)人民币2766450元,共计人民币2196645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庭审时缺席。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放贷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支付涉案合同约定的不违反金融法律法规部分的利息、违约金,即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的利息、违约金之和不应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付的金额,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利息、违约金之和超过上述标准,应按上述标准计算。利息、违约金自合同到期次日即2013年12月1日起开始计算,超过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胜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金融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万元;二、被告梁胜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金融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利息、违约金(5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自2013年12月1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金融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1632元(原告已预交),按规定减半收取75816元,由原告负担45816元,被告负担3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   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玲(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