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芷民一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补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补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芷民一初字第535号原告补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龙青松,男,芷江县凯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依法受理原告补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补某某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补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补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曾祥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 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