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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芷民一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补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补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芷民一初字第535号原告补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龙青松,男,芷江县凯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依法受理原告补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补某某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补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补某某承担。审 判 员  曾祥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 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