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城少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汉奎等与郭修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汉奎,周汉美,周汉英,周汉芹,周汉东,周冉冉,周红阳,郭修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少民初字第63-2号原告周汉奎,男,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周汉美,女,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周汉英,女,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周汉芹,女,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周汉东,男,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周冉冉,女,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周红阳,女,汉族,住济南市。法定代理人张广英,女,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郭修卫,女,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受理原告周汉奎、周汉美、周汉英、周汉芹、周汉东、周冉冉、周红阳与被告郭修卫生命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周汉奎、周汉美、周汉英、周汉芹、周汉东、周冉冉、周红阳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汉奎、周汉美、周汉英、周汉芹、周汉东、周冉冉、周红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汉奎、周汉美、周汉英、周汉芹、周汉东、周冉冉、周红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1元,由原告周汉奎、周汉美、周汉英、周汉芹、周汉东、周冉冉、周红阳负担。审 判 长 马悦静审 判 员 徐 肃人民陪审员 刘亚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吕桂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