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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刑二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谢某某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二初字第176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泰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泰和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6日被羁押,同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廖毅,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洪源出庭支持公诉,谢某某及辩护人廖毅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起,被告人谢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中山市沙溪镇龙瑞村利嘉苑B1卡爱情海成人用品超市内对外销售成人用品及药品。至2014年10月16日,公安人员接群众举报后在上述店铺内抓获谢某某,并当场查获“绿色伟哥”1盒、“金功夫”8盒(内含232小盒)、“美国伟哥”2盒、“德国黑蚂蚁TM生精片”1盒、“顶级伟哥”1盒、“Viagra特供伟哥”1盒等物品。谢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及经查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数据库,查获的“绿色伟哥”、“金功夫”无医药产品注册证号,且未查询到产品标示的厂家和批准文号信息,查获的“美国伟哥”、“德国黑蚂蚁TM生精片”、“Vigour”、“蓝迪浓缩片”、“德国黑贝”、“顶级伟哥”、“Viagra特供伟哥”未标示有效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产品属于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东河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及缴赃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处理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搜查现场照片、扣押药品功效照片、辨认笔录、租赁铺位合同书、记帐本、中山市沙溪镇食品药品监督所出具的关于协助鉴定假冒伪劣药品的复函、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谢某某涉嫌销售假药案”的情况补充说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查询结果、证人吴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谢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法惩处。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谢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谢某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谢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意见,经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16日根据群众举报在沙溪镇龙瑞村利嘉苑B1卡爱情海成人用品店内抓获谢某某,并在店内缴获相关的药品,公安机关在已经基本掌握谢某某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对谢某某采取传唤,而非谢某某主动归案,故不应认定为自首。辩护人提出谢某某销售时间较短、数额较少、社会危害性不大,是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缴获的假药,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依法处理。)三、禁止被告人谢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庆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潘丽君连宜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