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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一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初字第35号原告彭某,女,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以其与被告李某和好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以其与被告李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XX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杰文附:相关法律规定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