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老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高某与史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某,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老保字第00001号原告:高某,女,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开原市金沟子镇十社村六组8号。被告:史某某,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开原市威远堡镇二委二组6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史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史某某名下的辽MCXX**号丰田普拉多越野车的车籍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史某某名下的辽MCXX**号丰田普拉多越野车的车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禁止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铁强审 判 员 袁伟宏人民陪审员 秦秀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