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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窑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张志龙与李夫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龙,李夫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窑民初字第18号原告张志龙,男,汉族,1990年9月15日出生。被告李夫泰,男,汉族,1971年11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龙与被告李夫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龙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志龙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张志龙负担。审判员  包继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银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