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窑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张志龙与李夫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龙,李夫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窑民初字第18号原告张志龙,男,汉族,1990年9月15日出生。被告李夫泰,男,汉族,1971年11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龙与被告李夫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龙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志龙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张志龙负担。审判员 包继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银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