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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行执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9

案件名称

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常巧霞、石红涛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常巧霞,石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行执字第78-3号申请执行人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占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常巧霞。被执行人石红涛。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高行执字第78-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石红涛在中国农业银行高阳支行62×××73账号的存款53000元。现因常巧霞、石红涛已全部履行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4)1-024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石红涛在中国农业银行高阳支行62×××73账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松贺代理审判员  宋向飞代理审判员  牛志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魏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