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杨保东、张丽华申请执行可口可乐(黑龙江)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保东,张丽华,可口可乐(黑龙江)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杨保东,男,1969年9月1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丽华,女,1971年8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可口可乐(黑龙江)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大连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马腾,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保东、张丽华与被执行人可口可乐(黑龙江)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保东、张丽华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20298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蔡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