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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金港凌云氨纶纱线厂与被告沙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金港凌云氨纶纱线厂,沙孝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035号原告:张家港市金港凌云氨纶纱线厂(以下简称金港凌云氨纶纱线厂)。被告:沙孝平。原告金港凌云氨纶纱线厂与被告沙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荣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港凌云氨纶纱线厂的委托代理人杜德文、被告沙孝平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启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欠原告现金74万元,并承诺二年之内付清,即2013年12月3日前付34万元,剩余40万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然而,被告至2014年7月24日只支付了17.2万元,下欠56.3万元至今不能按欠条约定支付,并且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在我单位多次向被告索取未果的情况下,为了维护我单位的合法权利,特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我单位现金56.3万元。2、判决被告从欠款之日起支付按约定承担2%的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1、截止欠条结算时,所欠货款56.3万元属实。2、欠条约定利息是到期后才计算利息,不是从欠条形成之日起计算利息。3、原告供给我氨纶纱线质量有问题,导致亏本,我多次跟原告协商,才导致欠条货款未付。经审理查明:沙孝平与金港凌云氨纶纱线厂做氨纶纱线生意。2013年08月02日经双方结算后,沙孝平给金港凌云氨纶纱线厂出具欠条“今欠凌云纺织货款74万元。经协商分二年内付清货款。另外,定2013年12月31日前付清34万元,剩余40万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到期货款不付按2%的利息承担。欠款人沙孝平签名”。2014年07月24日沙孝平付货款17.2万元,下欠56.3万元至今未付。2015年01月05日金港凌云氨纶纱线厂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沙孝平购买金港凌云氨纶纱线厂氨纶纱线,于2013年08月02日出具欠条,今欠凌云纺织货款74万元,有欠条佐证,2014年07月24日已付款17.2万元,下欠56.3万元货款双方当事人当庭认可,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金港凌云氨纶纱线厂要求沙孝平偿还货款56.3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按约定2%计算年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书生效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沙孝平偿还原告张家港市金港凌云氨纶纱线厂货款56.3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利息按约定2%计算年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付息至本判决生效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30元,由被告沙孝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荣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戴国婷(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