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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任银申、林桂南等与高程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银申,林桂南,高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任银申。申请执行人林桂南。被执行人高程。任银申、林桂南与高程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一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高程在本辖区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5)青执字第1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伽苾审判员  何明波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中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