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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驿民重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霍秋义与被告黄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秋义,黄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驿民重字第61号原告霍秋义,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黄平,女,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霍秋义诉被告黄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号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莉审 判 员  朱文玉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高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