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驿民重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霍秋义与被告黄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秋义,黄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驿民重字第61号原告霍秋义,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黄平,女,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霍秋义诉被告黄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号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莉审 判 员 朱文玉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高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