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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达州万源市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晓波、贾小英、熊顺林、张仕勇借款合同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4-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万源市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杨晓波,贾小英,熊顺林,张仕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达州万源市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方清,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晓波,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被执行人贾小英,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杨晓波之妻。被执行人熊顺林,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被执行人张仕勇,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达州万源市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晓波、贾小英、熊顺林、张仕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扣划贾小英2.5万元与申请执行人,另被执行人熊顺林自动履行1万元。现因被执行人杨晓波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熊顺林正在积极卖房准备还款,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可以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熊顺林卖房后再行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万源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述清代理审判员  岳顺英代理审判员  徐应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徐应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