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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安徽天康公司与天顺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成套桥架厂,高县天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初字第339号原告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成套桥架厂。法定代表人朱世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雪娟,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县天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玉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家全,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成套桥架厂与被告高县天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成套桥架厂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成套桥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1元,由原告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成套桥架厂负担。审判员  李宗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