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管异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春燕与重庆吉力芸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燕,重庆吉力芸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管异初字第00024号原告王春燕,女,汉族,1988年3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重庆吉力芸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陈家湾三村40号,组织机构代码20344366-1。法定代表人张代强,总经理。关于原告王春燕诉被告重庆吉力芸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重庆吉力芸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经查,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诉房屋坐落于南岸区。因而,合同履行地在南岸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本院有管辖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吉力芸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吉力芸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龚泽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郑华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