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邢东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吴林军与张玉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林军,张玉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东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吴林军。被执行人张玉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年4月24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张玉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树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胡建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