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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白土镇丁家村民委员会与石朝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白土镇丁家村民委员会,石朝周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0597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白土镇丁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国录,村委会主任。被告石朝周,男,汉族。案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区白土镇丁家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石朝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朝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区白土镇丁家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石朝周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白土镇丁家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实收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白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