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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崇阳法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龙勇与被执行人嘉鱼县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勇,嘉鱼县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法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龙勇。被执行人嘉鱼县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崇阳民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嘉鱼县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嘉鱼县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嘉鱼县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在审理中,将被执行人嘉鱼县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冻结,现依法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嘉鱼县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存款人民150万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嘉鱼县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帐户存款人民币1,472,519.40元至崇阳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阳县支行营业部账号705201040000947的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廖元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卢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