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广东丰联网络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与张惠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丰联网络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张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丰联网络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朱俊伦。委托代理人:夏方祖,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惠,女,1993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上诉人广东丰联网络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联网络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生民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丰联网络公司以被上诉人张惠同意其无需履行(2014)穗海法生民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支付款项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丰联网络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东丰联网络支付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丰联网络支付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官 健审判员 年 亚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林俊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