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东法刑一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东法刑一初字第140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雅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3日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受邱某甲(另案处理)的雇请在惠东县大岭镇洪湖村委小布村利用赌具“暗堡”聚赌,由邱某甲(另案处理)担任“堡官”负责打堡供参赌人员下注,李某某则担任“堡利”负责向参赌人员收钱派钱。该赌场每天约有30多人参赌,“暗堡”每局的间隔时间约3分钟,每人每次下注金额从5元至2000元不等。2014年11月25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赌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及参赌人员温某某等人,并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2590元。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及公安机关依法启动本案的侦查程序。2、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25日16时许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地点、方位及周边概况。4、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证人温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5日下午,大岭小布村戏棚旁边的赌博档聚集了约30名男女在赌“暗堡”。同日16时许,公安人员到现场抓赌。温某某、陈某某辨认出被告人李某某是“暗堡”赌博档负责收钱赔钱的“堡利”。(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3日开始,惠东县大岭镇洪湖村委小布村路口戏棚旁有赌博档在赌“暗堡”。同月25日16时许,其在赌博档外围搭载客人后看人赌博,公安人员到现场抓赌。(3)证人邱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2日惠东县大岭镇洪湖村委小布村“打醮”,在戏棚旁有赌“暗堡”的赌博档。同月25日15时30分左右,其到赌博档参赌,16时左右,其和另外五名男子被公安人员查获。其中一个约50岁的男子是“堡利”,一个青年负责引领赌徒停车及“看风”,其余都是参加赌博的人。邱某乙辨认出邱某甲是赌博档的“堡官”,被告人李某某是赌博档负责收钱赔钱的“堡利”。5、同案人李某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1月23日开始,大岭镇洪湖村委小布村一戏棚旁边开有赌博档供人赌“暗堡”。其在赌场档内“看水”,负责看场,每天拿200元工资。李某某是负责收钱和赔钱的“堡利”。同月25日下午16时许,赌博现场有三十多人在参赌,后便衣民警到现场抓赌其和李某某、“胡椒”、三名参赌人员被抓获。当天的“堡官”邱某甲逃跑了。李某乙辨认出被告人李某某是赌博档的“堡利”,邱某甲是赌博档的“堡官”。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归案后的供述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并辨认出邱某甲是赌博档的“堡官”、李某乙是为赌博档“看水”的人。7、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赌博现场扣押赌资人民币2590元。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此外,还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其开设赌场时间较短,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二、随案移送的现场赌资人民币259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凤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冯作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