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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商初字第3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临沂市祥光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山东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乾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祥光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山东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乾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商初字第3170号原告临沂市祥光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吴屯村西。法定代表人臧宝光,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朝相,临沂兰山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办事处北京路与沂蒙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顾怀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光友,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乾德。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祥光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乾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祥光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路东昌人民陪审员  蒋效银人民陪审员  刘文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庄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