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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文成县巨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袁金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成县巨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袁金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58号原告:文成县巨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作松。被告:袁金弟。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成县巨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袁金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245元,减半收取2622.5元,由原告文成县巨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慧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项 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