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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吕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滑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1951年9月9日出生。2012年2月15日因侮辱他人被滑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5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彦生、张彦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份,被告人吕某某在滑县新区圣君超市二楼卖酒区分十二次盗窃该区汾酒七瓶、劲酒三瓶、宁夏红酒两瓶。2014年10月、11月份,被告人吕某某在滑县圣君超市二楼卖酒区分二次盗窃汾酒二瓶。2014年11月18日、20日,被告人吕某某在滑县圣君超市二楼卖酒区分二次盗窃古井贡酒和古井老酒坊酒哥一瓶。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693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等二人的证言、现场及搜查现场照片、视频截图、搜查笔录、滑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滑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被告人吕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且已经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之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振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常双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