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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市刑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罪犯黄彬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102号罪犯黄彬,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8号作出(2009)乌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9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2月24日止。于2009年6月2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1月12日、2013年11月4日经本院裁定两次共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4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黄彬因犯罪服刑多年,为保证其有足够时间接受出监教育,实现回归社会前的过渡,本次不予减刑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彬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严 开 英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