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市刑终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尧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刑终字第384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尧,又名王留喜。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廷选,河北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尧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邯山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王尧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贵成、郭萍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王尧及其辩护人张廷选,被害人马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4)邯山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胡海军审判员夏魁利审判员伊贤颂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郭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