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破终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巢湖市福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巢湖市福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破终字第00001号上诉人:巢湖市福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书彬,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巢湖市福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合破(预)字第00001号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巢湖市福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交的资产负债表、债权债务清册及职工债权清册中数据的真实性,为避免债务人通过申请破产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裁定对申请人巢湖市福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上诉人巢湖市福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没有隐匿转移财产,符合申请破产的规定,请求准予受理破产申请。本院查明:上诉人巢湖市福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在申请破产时虽提供了资产负债表、债权债务清册及职工案置情况等材料,证明其企业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上诉人未就其所提企业亏损及负债情况的材料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上诉人巢湖市福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材料不够充分,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永实审 判 员 夏传国代理审判员 戴良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昂永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