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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玉珍与张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珍,张海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274号原告陈玉珍。被告张海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珍诉被告张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玉珍于2015年2月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海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玉珍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珍撤回对被告张海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玉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温艳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钟文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