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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林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秦××与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times,杜×&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方林民初字第17号原告秦××,女,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杜××,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秦××诉被告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秦××及被告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2月13日在方正林业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杜×在八年前溺水死亡。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没有建立起良好的感情基础,致使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没有共同语言,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所以原告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住宅和宅基地各二处,共同承担外债7000元。被告杜××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于13年前喝农药抢救过来后留下残疾,现自己很难生活。另外,家庭共同财产还有存款27万元,在原告手中。原告秦××为其诉讼请求成立向法庭提供了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告身份证及原、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双方的身份及婚姻效力。经质证,被告无异议。被告杜××为其抗辩理由成立向法庭出示了残疾人证,经质证,原告无异议。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因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和对上述有效证据的认定,本院确认如下事实:1995年2月13日秦××与杜××在方正林业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杜×,在八年前溺水死亡。杜××于13年前喝农药抢救过来后留下残疾,2014年2月19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为杜国东出具残疾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将近二十年的时间,虽然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只要今后能够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增进沟通和交流,还是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原告请求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秦××与被告杜××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竞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梦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