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曾华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曾华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6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佛山。注册号(分):440600000015867。法定代表人钟晓华,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申威,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彩健。被告曾华梅,女,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公民身份号码:×××9042。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曾华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侯 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罗凤华 搜索“”